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经批准辞职、调离、解聘的,即为离职。
第二条 离职流程
1.教职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离职报告;试用期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。
2.离职报告须经单位主管签署意见、经校领导签字后生效。
3.离职人员到人事处领取《离职程序表》、《工作交接单》,办理离职交接手续。
4.离职人员办理完所有手续后,将《离职程序表》交人事处,办理离职证明、档案、保险等手续。
第三条 特殊说明
1.离职手续应于离职日起五日内移交办理完毕,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方可延长。
2.当交接事宜因故未能顺利进行或不能全部完成时,应由移交人和接收人会同监交人拟定处理意见,报请校领导裁定。
3.财、物移交不清者,由移交人赔偿。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让其赔偿。
4.离职人员因事故未办理离职手续时,由所属单位主管指定人员会同总务人员点收有关财物,并作好记录。因离职人员未办理离职手续对学校造成的损失,按双方签订的《劳动合同书》约定执行。
第四条 本办法经核准后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